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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税

利得税
凡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须缴税。征税对象并无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的分别。因此,香港居民可从海外赚取利润而无须在香港纳税,反过來說,非香港居民如在香港赚取利润,则须在香港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參考香港及其他奉行普通法的法院所判决的税务案例。

由2003/04课税年度开始,法团业务利得税税率由16%调高至17.5%。由2008/09年度起则降低至16.5%。至于非法团业务,2003/04课税年度利得税税率由15%调高至15.5%,2004/05课税年度起再调高至16%,而2008/09年度起则降回至15%。缴交利得税的营商人士及有限公司可获宽减2007/08年度最后评税75%的税款,每宗个案以$25,000为上限。

利得税是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应评税利润而征收的。对于按年结算帐项的业务,应评税利润是按照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结束的会计年度所赚得的利润计算。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经营者须根据上一年度评定的利润缴纳一项暂缴税。当有关年度的利润在下一年度评定后,首先会将已缴纳的暂缴税用以抵销该有关年度应缴纳的利得税,如有剩余,则用以抵销下一年度的暂缴税。在停止经营的业务方面,除了若干情况须特别处理外,一般來說,应评税利润是根据上一课税年度基期结束以后至停止营业日期为止所赚得的利润计算。

从须缴付香港利得税的法团收取的股息,及从其他人士收取已包括在须予缴付利得税的应评税利润内的款项(例如合资经营所分配的利润) ,都不列入收受人应评税的利润内。

纳税人于某一会计年度内的亏损可结转用以抵销随后年度的利润,但经营多于一种行业的法团,则可将某一行业的亏损,抵销另一行业的利润。申请以个人入息课税办法计税的人士,如招致营业亏损,可从总入息扣除所亏损的數额。对于实施优惠税率征税的收益或利润,在计算其盈亏用于抵销正常收益或利润时,会作出相对的调整。

凡在香港经营业务人士,必须就其收入及开支以中文或英文保存适当的纪錄,以便确定其应评税利润。法例规定必须就各项业务交易记錄指定的详细资料。业务纪錄须自交易完结后,保存至少七年。任何人士如没有保存足够纪錄,可被罚款最高达港币$100,000。

薪俸税
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职位、受雇工作及退休金入息均须课缴薪俸税。至于入息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决定于受雇工作(即入息來源)的地点。 「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一词,包括所有纳税人因在香港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收入,但此项定义并不影响该词的一般广泛含义。税例对海员及飞机服务员、那些在本港作短暂停留的人士,以及那些曾在香港境外缴纳類似香港薪俸税的税项的人士均有特别规定。
「入息」一词包括各种得自雇主或他人的入息和额外赏赐。凡因受雇或担任职位而得到任何股份奖赏及股份认购权收益,均属应课税入息。而股份认购权收益在行使、转让或放弃股份认购时,才须纳税。即使雇员在行使认购权当日已離职,该收益仍须课税。就雇主或相聯公司免费供给寓所(包括由雇员自赁寓所,而由雇主退还全部租金)在评税时所计算出來的「寓所租值」,亦是应课税入息。如获提供的居所为一住宅单位或服务式住宅,则「寓所租值」是雇主和相聯公司给与该雇员的薪酬总數(扣除了支出和折旧后)的10%。如获提供的居所是酒店或公寓,则「租值」是按得自雇主和相聯公司的全部入息减去适当扣除额后以8%(占兩个房间)或4%(占一间房间)计算。若雇主提供一樓宇单位并指定给超过一名雇员共用,计算租值的方法与酒店/公寓相同。
由2003年4月1日起,有关雇主提供的旅费和旅游度假券可获免税的条款已被取消。自此日起,由雇主提供的与旅游和度假有关的福利,均须课税。

物业税
物业税是向本港土地及/或建筑物的拥有人(「业主」)所征收的税项,计算办法是将物业的应评税净值以标准税率计税。 2002/03课税年度的标准税率是15%,2003/04课税年度是15.5%,由2004/05至2007/08课税年度是16%,而由2008/09课税年度起是15%。缴交物业税的业主可获宽减2007/08年度最后评税75%的税款,每宗个案以$25,000为上限。 

其他税项
印花税、博彩税及遗产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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